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

说灯网 2025-07-31 16:12

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

一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。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;

2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;

3、在当地无房(含无自有房产、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,下同)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、承租公有住房(含军产)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(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,下同)。

二、引进人才。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;

2、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;

3、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;

4、申请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,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;

5、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。

三、外来务工人员。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根据《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》(甬政办发〔2010〕25号)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《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》(甬政办发〔2007〕192号)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。具体分数线由各县(市)区政府确定。

2、申请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;

3、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。

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。

申请公租房的注意事项?

1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,组织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,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,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。

2、申请公租房的注意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,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,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,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。

3、申请公租房的注意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,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,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,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,申请公租房的注意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。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,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,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。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。承租家庭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,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。

4、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,在1个月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,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。申请公租房的注意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,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,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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